西方把“公”,当成私的附庸,或者私的对立。公私权力之间,被定义为零和关系。
对“公”的解读出现偏差,是造成后世西方一系列社会治理难题的根本原因。使得因为私权对公权的制约,导致私权的恶性变异。
比如,一个连杀几人的罪大恶极的罪犯,竟然不判死刑,甚至还要进行人道关怀。
道德是私权的质量,是私权的审美。可西方以法律为唯一惩罚依据的思想,造成普遍的道德滑坡,反过来千方百计操作法律,利用法律天生的漏洞。
是不是犯罪,不在于有没有做坏事,而是在于,法律能否在程序中认定他有罪。西方现代经常发生大家都知道某人做了坏事,但法律层面却无法定罪的案例。
因为法律的表现形式是量化的。既然是量化的,那就必然有约束漏洞。也就是“法网必疏”。西方越是有钱人,就越是能利用资源寻找放大漏洞。
可在李洛和崔秀宁的眼中,用华夏传统哲学思想和道家佛家的理论解读,公又是什么呢?
公是大公,公也是大私。
公是大私,私是小私。
大私又是什么?无私。
这就是道之阴阳的转化衍生。西方人怎么会明白呢?
简而言之,公权力的存在,远不仅仅是保障私权,还要优化私权在质量、时间、空间上的弹性和(本章未完,请翻页)